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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辦法征求意見
瀏覽次數 337 , 日期 2017-03-23 , 燃氣設備 加入收藏
為加強廣州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工作,《廣州市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辦法(征求意見稿)》于3月22日開始征求意見。意見稿指出,新建管道如果無法避開高風險區域,則管道企業需提出防護方案,論證通過后方可建設。
意見稿中提到,油氣管道通過的區域受地理條件限制,無法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或者與建筑物、構筑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設施、軍事設施、電纜、光纜等保持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規定的保護距離的,管道企業應當提出防護方案,并通過管道安全技術委員會評審論證和管道所在地的區主管管道保護工作部門批準。
據統計,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有輸送石油、天然氣的管道及管道附屬設施(城鎮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除外)共約740公里。大量油氣管道若發生安全事故,影響巨大。因此,意見稿也對管道與人口密集建筑物、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存儲場所的工程相遇時的處理方式作出了明確規定。
意見稿中規定,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50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100米地域范圍內,修建某些建筑物、構筑物的,建筑物、構筑物與管道線路和管道附屬設施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這些建筑物是居民小區、學校、醫院、娛樂場所、車站、商場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或者變電站、加油站、加氣站、儲油罐、儲氣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營、存儲場所等。
而如需修建的建筑物未有相關國家技術規范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管道企業協商,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構筑物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確定建筑物、構筑物與管道線路和管道附屬設施的保護距離,并簽訂安全防護協議;協商不成的,區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組織管道安全技術委員會進行安全評審,確定保護距離。
油氣管道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因此,意見稿要求相關單位在油氣管道附近設立相應的警示牌。意見稿指出,管道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線設置里程樁、標志樁等管道標志,并在管道通過的下列區域設置警示牌,包括村莊等人口密集區域;工業建設區域;鐵路、公路、橋梁、水利設施、河流附近區域;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采石場、取土場、采礦區域;其他易發生危及管道安全行為的區域。警示牌應當標明管道名稱、管理單位、舉報和報修電話、安全警示語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