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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私改破壞燃氣設施將被重罰十萬
瀏覽次數 915 , 日期 2011-04-30 , 燃氣設備 加入收藏
3月5日(中國能源.燃氣設備網 中國燃氣設備網 燃氣設備網 燃氣技術設備網 燃氣設備 中國輸配燃氣設備網 工業燃氣設備網)訊私自改裝燃氣具會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威脅。從3月1日起,《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簡稱《條例》)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對城鎮居民燃氣的使用以及監管部門、經營企業等作出了規范和規定。今后,不管是個人還是企業,一旦出現私改破壞燃氣設施行為,將會被處以1000到10萬不等的罰款。
據煙臺市燃氣管理部門介紹,過去對無證經營的企業的處罰額度是一到十萬元元,新條例對這個處罰額度就是十到三十萬元。對個人來說,過去的處罰額度是三千到一萬元,現在是三萬到十萬。《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實施五天時間,從本網《網上民聲》欄目反映的情況來看,網民有關燃氣的問題得到了燃氣管理部門的及時回復。
私改破壞燃氣設施將被重罰十萬
有些用戶會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導致同一管線的用戶無法正常使用燃氣……還有的用戶,會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這些行為是《條例》明令禁止的。
根據《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等違反規定的行為,逾期不予改正的,個人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需制定保護方案
燃氣設施通向大街小巷的居民住所,如果個人進行取土、爆破、打樁、挖井、占壓地下管線等行為時,極可能會破壞到燃氣設施的安全,甚至造成難以想象的嚴重后果。
根據《條例》規定,在實施可能破壞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時,必須與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一定的保護措施。
對于“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動用明火”“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等行為,《條例》規定,燃氣管理部門可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賠償損失,構成犯罪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查詢五日內答復三個月后可停歇業
《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向燃氣經營者進行查詢”,“燃氣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此外,用戶也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投訴,收到投訴的部門應自收到投訴后起的15日內予以處理。
在《條例》第二十條中還規定,管道燃氣經營者如果因施工、檢修等原因臨時調整供氣量或暫停供氣,“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并按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
“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燃氣用戶”,對于停業、歇業的燃氣經營者,須在“90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這三個月的停歇業延期,有利于妥善安排供應范圍內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